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份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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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苏打水桶装、瓶装生产建设项目 |
拜环行审【2025】013号 |
2025年10月14日 |
拜环行审[2025]013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苏打水桶装、瓶装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苏打水桶装、瓶装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富强镇保富村,项目北侧为农田、西侧为饲料厂,南侧为拜自公路,隔路为农田,东侧为保富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942m2,总建筑面积8420m2。生产车间设1条瓶装苏打水生产线、1条桶装苏打水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天然苏打水15万吨。水井1口,深300m,出水量为30t/h。新建沉淀池120m3,辅料库1000m2,成品库3000m2,井房15m******办公室500m2,门卫室20m2。项目生产不用热,冬季供暖采用2.5t/h生物质锅炉供给。
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在此地点开工建设。
二、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期间采取防尘、防噪声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前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以免污染环境。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沉淀池120m3,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抽排运至黑龙江省拜泉县东翔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于除渣用水,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吹塑过程中车间密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简排放;打码、码废气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操作,车间内通过通风系统自然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高烟囱排放。本项目吹塑过程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无组织排放量为0.18t/a(0.25kg/h)。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打码、码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措施。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原水箱泥沙及沉淀池污泥外运填埋处置;更换的过滤介质(主要为石英砂、活性炭)、废滤膜由设备厂家定期上门更换和回收;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锅炉灰渣在灰渣库暂存,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滤袋由厂家回收。
5、做好应急预案。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执法队负责监督管理。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