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其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Q
******街道迎宾大道正安白茶古镇白茶路A-4、A-4附1、202铺、203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正安县俭坪乡羊马台饰面用灰岩矿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灰岩矿在施工过程中,未建设淋溶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收集池,未有效收集、处置场区淋溶废水和切割废水,场区产生的淋溶废水和切割废水混合经场区石缝渗透至下方溶洞。基于此,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公司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遵正环限改〔2025〕9号),要求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灰岩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经开始进行试生产并销售,但并未按照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堆土场及弃渣堆场配套建设淋溶水池、未在工业场地配套建设淋溶水池、未在堆土场周围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截流沟和挡墙,场内存在生产废水流淌、淤泥堆积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7月1******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俭坪乡羊马台饰面用灰岩矿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灰岩矿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现场检查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场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等事实。
(二)2025年7月18日对现场负责人王友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王友的身份信息、你公司灰岩矿基本情况、对前期整改通知书执行情况、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事实及原因。
(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现场取证材料(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灰岩矿生产状态、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堆土场及弃渣堆场配套建设淋溶水池、未在工业场地配套建设淋溶水池,未在堆土场周围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截流沟和挡墙,场内存在生产废水流淌、淤泥堆积等事实。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林其振等基本信息。
(五)2025年7月18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林其振和现场负责人王友的基本信息。
(六)2025年7月18日提取了《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现场负责人王友为正安县俭坪乡羊马台饰面用灰岩矿主要负责人,对接与我局相关事宜。
(七)2025年7月18日提取了你公司灰岩矿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贵州省正安县俭坪乡羊马台饰面用灰岩矿(变更)“二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4月16日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批复文号:遵环审〔2024〕157号。
(八)2025年7月18日提取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4Q001Z,有效期:2024年10月08日至2029年10月07日。
(九)你公司灰岩矿环评报告表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一览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灰岩矿需要完善的环保措施。
(十)你公司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3月以来已投入生产并销售,截至2025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石板、原石、块石已产生18751.35万元销售额。
(十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书》,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一是受整体经济影响、订单不足导致矿石堆积;二是矿区面积有限,前期矿石开采后大量矿石堆积占用场地无法建设环保设施;三是外运矿石过程中导致道路多处坑洼甚至塌陷,公司在修建堆料场的同时组织力量修补道路,导致整改工作未能按期完成。陈述申辩诉求:公司正在发展初期,且在整改过程中积极作为,后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请求酌情予以减免处罚。
2025年9月15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对案件情况和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受整体经济影响、场地被占用、修补道路导致整改工作未能按期完成等不属于免于处罚范畴,应当不予采纳;三是根据2025年9月2日后督察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目前正在组织开展验收。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公司灰岩矿下方张教组田湾饮用水源点取水检测,根据2025年9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正环监报〔2025〕第071号)显示,所测指标(pH、化学需氧量、铅、镉)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基于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3号)及其《送达回证》《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正环监报〔2025〕第071号)、《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俭坪乡羊马台饰面用灰岩矿主要负责人王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20%):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幅度20%;
2.排放污染物类型(30%):生活废水或其他废水,裁量幅度10%;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30%):报告表,裁量幅度10%;
4.超过责令改正时间(20%):1个月以上的,裁量幅度20%;
5.适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0—40%):从轻幅度15%。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20%+10%+10%+20%)×60%-15%〕×100万元=2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