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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2025〕6号)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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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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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尔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KH2180G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芙蓉江镇龙泉村香树氹组公河坝公路边1号

******************有限公司设施基础上已新建成1台球磨机、1台分级机、2台压滤机及其他相应附属设施。经查阅资料及对现场负责人询问,你公司汞矿制品项目尚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你公司基本信息、你公司主要从事汞矿制品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事实。

(二)2025年8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邱伟俊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邱伟俊身份信息、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项目投资金额及构成、投资额相应佐证材料、未完善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的事实及原因。

(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事实。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郑尔聪等基本信息。

(五)2025年8月6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郑尔聪和现场负责人邱伟俊的基本信息。

******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与正安隆泉矿业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厂房,第一年租金为60万元。

******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接与我局相关事宜。

(八)2025年8月8日提取你公司设备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4份,共6页。证明你公司新采购设备及对应金额。

(九)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起听证申请。

2025年9月15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4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20%):报告书,裁量幅度15%;

2.项目建设情况(30%):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幅度15%;

3.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4.违法持续时间(20%):不足3个月,裁量幅度5%。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15%+15%+0+5%)×60%〕×113.3199万×5%=1.1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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