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海原县******资源局以《关于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海自然资函〔2020〕72号),将海原县李旺镇、高崖乡2.4656公顷集体土地,批复给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作为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用途为拌合站、弃土场和施工便道,用地期限2年,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占地类型为耕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沟渠、裸土地、建设用地。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9月9日,我局联合县林草局,组织******农村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资源局 ?????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