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医保处罚字〔2025〕第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9JPQ493
法定代表人:杨军
行政相对人名称:******有限公司晋宁口腔门诊
******街道办昆阳大街94号1幢商场
违法事实:存在分解收费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81元;3.处造成基金损失的1.1倍的罚款1849.1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4日
处罚机关: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