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
二、项目名称: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
******委员会
地址:汉源县文化大厦6楼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四、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就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缺陷。(第五章,磋商办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上述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要求提供人员技术职称,却没有明确人员技术职称专业类别或与本项目相关,提供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职称也能得分,那该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投诉请求:请求:修改采购文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磋商文件3.3.1服务内容要求(实质性要求)(详见附件:磋商文件),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依据项目背景及相关依据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且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上述采购需求,可知供应商除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外,还须对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因此,供应商对服务内容的质量及成效负最终的全部责任,其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团队成员以及项目负责人,具备怎么的技术职称类别或专业类别均是供应商其根据项目服务成果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而自行考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而言,这也是供应商履行本项目合同基本服务能力的有效体现。故根据磋商文件规定,采购人仅需对供应商的服务成果验收即可,无需对供应商在本项目中配置的人员专业类别做过多限制性的规定。若刻意做过多的限制,反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明显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恳请予以驳回。
******委员会《投诉事项的回函》及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经审查后本机关认为:
经查证核实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依据项目背景及相关依据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且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1、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职称得4分,具备高级职称得6分,本条最多得6分。2、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派的团队成员每提供一个具备中级职称的人员得2分,每提供一个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得4分,本条最多得12分。注:提供职称证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不得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编制的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但采购人在编制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未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没有明确与本项目相关人员技术职称专业类别,使供应商提供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职称也能得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发送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二、项目名称: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
******委员会
地址:汉源县文化大厦6楼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四、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就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缺陷。(第五章,磋商办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上述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要求提供人员技术职称,却没有明确人员技术职称专业类别或与本项目相关,提供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职称也能得分,那该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投诉请求:请求:修改采购文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磋商文件3.3.1服务内容要求(实质性要求)(详见附件:磋商文件),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依据项目背景及相关依据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且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上述采购需求,可知供应商除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外,还须对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因此,供应商对服务内容的质量及成效负最终的全部责任,其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团队成员以及项目负责人,具备怎么的技术职称类别或专业类别均是供应商其根据项目服务成果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而自行考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而言,这也是供应商履行本项目合同基本服务能力的有效体现。故根据磋商文件规定,采购人仅需对供应商的服务成果验收即可,无需对供应商在本项目中配置的人员专业类别做过多限制性的规定。若刻意做过多的限制,反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明显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恳请予以驳回。
******委员会《投诉事项的回函》及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经审查后本机关认为:
经查证核实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依据项目背景及相关依据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方案且项目成果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1、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职称得4分,具备高级职称得6分,本条最多得6分。2、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派的团队成员每提供一个具备中级职称的人员得2分,每提供一个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得4分,本条最多得12分。注:提供职称证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不得重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编制的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但采购人在编制万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未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没有明确与本项目相关人员技术职称专业类别,使供应商提供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职称也能得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发送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