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磋商公告原公告:
3.2申请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与资质相对应的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现变更如下:
第3.2条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现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其它均不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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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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