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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陵江大道北段(立新路-翠湖四路)改造工程(EPC)(第1次澄清)-补充公告

【澄清公告】陵江大道北段(立新路-翠湖四路)改造工程(EPC)(第1次澄清)-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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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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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陵江大道北段(立新路-翠湖四路)改造工程(EPC)”(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如下澄清修改: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条款号

原内容

修改为

招标公告3.6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及投标文件的编制形成电子签章等投标工作。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登录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及投标文件的编制形成电子签章等投标工作。

招标公告3.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或投资金额)≥15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施工或设计(或EPC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业绩)。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施工业绩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准、设计业绩时间以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为准),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或投资金额)≥15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施工或设计(或EPC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业绩)。

招标文件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在该投标单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或投资金额)≥15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施工或设计(或EPC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业绩)。

如是施工业绩,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该业绩合同关键页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至少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关键页;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类型指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所提供业绩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独立承接或作为联合体成员身份所承揽的均为有效业绩;

②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必须能明确反映出业绩信息(如竣工时间、工程类别、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③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保持一致,且与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工程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一致,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如是设计业绩:注:该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供该业绩合同关键页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关键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②企业业绩仅限以投标单位名称的法人(不含子公司、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在该投标单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施工业绩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准、设计业绩时间以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为准),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或投资金额)≥15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施工或设计(或EPC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业绩)。

如是施工业绩,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该业绩合同关键页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关键页;所提供业绩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独立承接或作为联合体成员身份所承揽的均为有效业绩;

②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必须能明确反映出业绩信息(如竣工时间、工程类别、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③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保持一致,且与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工程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如是设计业绩,注:该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供该业绩合同关键页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关键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②企业业绩仅限以投标单位名称的法人(不含子公司、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2.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以补充公告附件答疑澄清文件为准制作投标文件。

3.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修改为2025年04月279时15分,开标地点不变。

 

******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阳光******有限公司

2025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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