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2家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北大冰室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老冰棍(绿豆味),生产日期:202******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横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冰棍(绿豆味)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
二、关于大新县桂源土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蓝莓味李果,购进日期:2025************有限公司检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1.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蓝莓味李果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蓝莓味李果仅销售给抽样员作为样品,未销售给其他消费者,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改正并配合我局查清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综合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查验蓝莓味李果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650元)。
******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一、关于大新县北大冰室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老冰棍(绿豆味),生产日期:202******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横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冰棍(绿豆味)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
二、关于大新县桂源土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蓝莓味李果,购进日期:2025************有限公司检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1.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蓝莓味李果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蓝莓味李果仅销售给抽样员作为样品,未销售给其他消费者,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改正并配合我局查清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综合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查验蓝莓味李果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650元)。
******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