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项目储备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总体要求
(一)项目总体概况。为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发展质量,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联农带农能力、提升合作层次和规模、推动基层服务指导体系建设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支持。
(二)任务目标及绩效指标。通过项目实施,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符合绿色生态发展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不断提升,提高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成员收******服务中心15个。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申报2026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储备主体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纳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纳入家庭******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一是规模适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二是财务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三是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家庭农场使用“ 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四是服务完善。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 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五是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没有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六是带动显著。农民合作社通过创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提单产服务带农户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增收效果显著。家庭农场在科技运用、农******服务中心为周边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政策宣传、风险防范、技术推广等多方面服务,帮助主体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提质增效。
三、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加强宣传推广;服务主体进行品牌建设,提升管理运营等方面规范化水平,拓展产品销路;帮助主体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
四、资金支持方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含使用方式)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提升联农带农能力;支持适度提升******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
补助标准:每个家庭农场支持10万元,每个农民合作社支持 20万元;入******服务中心支持10 万元。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主体按要求报送材料(项目申报书及附件等),经县级审核通过后利用河北省涉农投融资项目管理平台(******:8070/),结合项目要求与当地实际谋划项目,填写有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通过项目库提交市级审核。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农村局农经股 高志国
联系电话:******
附件:县级2026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申报书(样式)
附件:
2026 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
项目申报书
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一、基本情况
一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和 者带动情况。
******服务中心发展和服务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服务中心基本情况介绍、支持内容、时间。 二是实施绩效目标、效益分析、利益联结机制情况。
三、资金支持方向、环节及标准
一是总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二是重点说明申报储备财政资 金支持方向、各方向支持环节和标准。三是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方 式。
四、保障措施
推进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技术服务、 资金配套保障及监管、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
五、有关附件附表
******服务中心认证说明;
******服务中心组织架构、运 行章程、服务内容等);
3.土地租赁、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4.农民合作社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已纳入农民合作社
重点监测名录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