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强化水污染防治******有限公司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武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从严值后,通过管道排入武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因排气筒未能高出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排放速率按照高度对应的表列标准值严格50%执行。项目调漆、喷漆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房内产生的废气、喷漆设备管道清洗废气经“水帘柜+气旋混动喷淋塔”处理与彩绘、移印废气(彩绘、移印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共用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表3标准以及湖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1、表2中排放限值的最严值,其中颗粒物排放速率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高度对应的表列标准值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和表2的相应的标准限值。破碎粉尘采取车间通风换气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加强组装车间机械通风;厂区内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无《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3.加强噪声控制管理。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先进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隔声罩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废次品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注塑废模具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水性漆包装桶、水性油墨包装桶、水性胶水包装桶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桶、废稀释剂桶属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应采取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
5.切实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与环境管理制度,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转。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明确的符合自身特点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对全体职工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896吨/年,化学需氧量 0.0648 吨/年、氨氮0.0065 吨/年、TP0.0007吨/年。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
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监管和日常环境管理由邵阳市武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