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环境改善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居环境改善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5]086号)有关事项答疑纪要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部分:
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一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第3点“3.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由招标人填入) 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由招标人填入) 万元违约金。”疑问:两处括号内写着“由招标人填入”,但并没有填写具体数额。请招标人明确是否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里第1.4.1/1.4.2条的相关约定自行补充?
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里第1.4.1/1.4.2条的相关约定自行补充填入。
2、可研报告“第一章1.1及第十章10.4中本项目建设总投资13873.12 万元,其中建安费用8727.72万元,建设其他费3713.13万元,建设期利息437.00万元,基本预备费995.27万元与“第一章1.5及第十四章14.1中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3873.12万元,其中建安费用8809.13万元,建设其他费用3995.63万元,建设期利息437.00元,基本预备费1024.38万元。” 疑问:招标文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按8297.22万元计算,与可研报告中提供的8727.72万元和8809.13万元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第2条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中:“……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修改为:“……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
2、鉴于《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综〔2025〕3号)规定“自2025年9月28日起,暂停开展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并暂停公布每个季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排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C类)附表序号11企业信用评价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企业信用分”选择应用相应企业已公布的第二季度信用分。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