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青云山路以南、潍徐路以北,地块面积为8018平方米(约12.03亩),地块历史作******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限公司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项目组,对安丘市三合社区城市更新地块及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地块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地块利用环节上可能存在的排污点、污染因子、污染途径、污染范围及程度,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等,完成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现将信息公开如下:
(1)基本信息
本地块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企业生产厂区,主要生产铝制散热器(行业类别为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沿街建设门头房(用于商品零售经营);2009年因城市发展需要将生产厂区搬迁至安丘经济开发区,同年地块内原生产车间清空闲置,沿街门头房继续使用,2024年05月作为城市更新地块将地块内原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目前地块内为平整闲置空地。
(2)调查概况
通过分析地块内历史利用情况及相邻、周边企业,识别出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企业、周边企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存在迁移路径,能够对地块内土壤造成影响,所以本次调查进入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主要依据地块历史利用情况及现状、周边历史生产活动及现状、现场踏勘发现和访谈内容,通过“分区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置。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设置8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采集36个土壤样品(其中包括4个现场平行样品);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对照点),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其中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品)。
根据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结合现状检测方法,确定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中必测45项+pH+石油烃(C10-C40)+氨氮+铝+锌+锰+氟化物共52项;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有限公司进行采样分析。
(3)调查结果
根据对污染物的检测浓度统计分析的结果,本地块土壤pH整体趋于“无酸化或碱化”,本地块土壤的基本项45项和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氨氮、锌未超过参考的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氟化物、锰未超过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算出的风险值;铝未超过参考的《山东省县(区)级土壤地球化学基准值与背景值》中安丘市背景值;整体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地下水样品pH在7.4-7.6范围内,地下水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除铁、锰、铜、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未检出外,其余因子均检出;毒理学指标除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和六价铬有检出外,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地块特征因子二甲苯、苯并(a)芘和石油类未检出。通过检测数据得知有检出因子检出浓度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因此,地块地下水水质为Ⅳ类水。
(4)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