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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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下午17时00分及2025年9月29日下午16时30分收到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有限公司登记的企业电子邮箱均为:******,但并未提供两家企业同时使用该邮箱发布本项目信息的相应证据,故此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9月18日,此后变更未再担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规定的任意情形之一,且贵公司未提供两家企业以上串通投标情形的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2:1.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不属于服务类采购,且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2250-2022《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中3术语和定义“3.1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用于保护网络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注:包括以服务形式提供安全防护能力的产品。”,尽管本项目采购了云防火墙与DDoS防护三年的服务期,但满足招标文件货物采购需求相应参数的云防火墙使用的“防火墙”和DDoS防护使用的“DDoS防护”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对应的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内容明确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如果包括************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的网页截图(同时提供该网页的详细网址),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而贵公司未提供相应内容,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2。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2。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2。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2。
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委员会未当场告知贵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未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要求,我公司在评审结束的9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均符合相关规定,在第6个工作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灵川县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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