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东部产业新城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6号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 韩秀清
委托代理人: 韩秀清 电话: ******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学校食材配送服务(GLZC2025-G3-210046-GXCH)质疑函,本单位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委员会依据以下文件******委员会根据报价文件内容进行修正。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25.8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员会对报价文件内容进行修正。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教育局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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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_质疑函(春江).pdf (3.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