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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228线福鼎市店下镇至硖门乡青屿头(霞浦界)段公路工程施工及土石方处置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评定分离)招标文件
补遗书第(1)号
(招标项目编号:E************003)
各投标人:
国道G228线福鼎市店下镇至硖门乡青屿头(霞浦界)段公路工程施工及土石方处置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评定分离)(招标编号为:E************003),现将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和修改: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2.2条款“土石方处置范围”原内容为:土石方处置范围: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剩余土石方处置,土石方量301.64万m3(其中石方量289.34万m3,土方量12.3万m3),本次在该范围内处置土石方量220.05万m3(其中土方量10.05万m3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负责挖运至30公里以内指定地点),要求投标人对本次土石方处置按照不低于52000万元作为承诺认购并进行报价。
现修改为:土石方处置范围: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剩余土石方估算总量301.64万m3(其中石方量289.34万m3,土方量12.3万m3),本次在该范围内招标土石方处置部分数量为220.05万m3(其中土方量10.05万m3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负责挖运至30公里以内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石方量210万m3由中标人自行处置;具体范围以招标人移交为准),要求投标人对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部分按照不低于52000万元作为承诺认购并进行报价。投标人应考虑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范围内实际开挖量高于土石方量220.05万m3部分投标人不得处置或低于土石方处置方量招标人不予赔偿的风险。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4.2条款“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范围,具体情况详见下表”现修改为:
名称 |
土石方数量 |
处置期限 |
土石方处置费用要求 |
备注 |
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剩余土石方本次招标处置部分 |
220.05万m3,其中土方量10.05万m3 |
处置期限为5年,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处置期限 |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部分按照不低于52000万元作为承诺认购并进行报价,报价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无效报价,否决其投标。 |
土方量10.05万m3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负责挖运至30公里以内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石方量210万m3由中标人自行处置;具体范围以招标人移交为准。 |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条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原内容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线下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现修改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分别发出土石方处置成交通知书和公路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条款“土石方处置要求”,修改和增加,具体内容如下:
(1)原内容:2、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移交的土石方处置范围内进行开挖,若中标人超边界超标高开采,超出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的2倍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实际开挖量低于土石方处置的方量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赔偿。
现修改为:2、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移交的土石方处置范围内进行开挖,若中标人超边界超标高开采,超出范围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的2倍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中标人未超边界标高开采但开采的方量超过220.05万m3,超出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实际开挖量低于土石方处置的方量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赔偿。
(2)第3点增加:(3)在公路工程施工公示期内,中标候选人存在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时,则土石方处置中标资格一同取消。土石方处置中标人应将土石方处置成交通知书退还给招标人,同时,不得向招标人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且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中标人已缴纳的土石方处置费用,招标人无息退还。
(3)增加第4点、福建省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本次处置地块项目地形地质图仅供投标人参考,具体范围以招标人移交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本补遗书附件重新下载,未及时下载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5条款“详细评审(100分)(“有效投标人”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内容:③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公路工程施工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本项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
现修改为:③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路工程施工评标价大于公路工程施工评标最高限价的90%且小于等于公路工程施工评标最高限价的94%进行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本项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取整数(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5“详细评审(100分)(“有效投标人”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的“3、履约能力************银行资金证明。
现修改为:******银行出具并注明具体金额的有效资信证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只能选择银行授信证明(有效期不得短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银行信贷证明(有效期不得短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时间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中的一种形式提交资料,同一种形式的金额允许累加(除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金证明外)。
7、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款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原内容: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所含款项的85%支付;当工程************银行保函在土石方处置合同完成前一直有效。
现修改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所含款项的85%支付;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施工合同总额************银行保函在土石方处置合同完成前一直有效。
8、招标文件第十章土石方处置要求“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原内容:1、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剩余土石方处置,土石方量301.64万m3(其中石方量289.34万m3,土方量12.3万m3),本次在该范围内处置土石方量220.05万m3(其中土方量10.05万m3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负责挖运至30公里以内指定地点),要求投标人对本次土石方处置按照不低于52000万元作为承诺认购并进行报价。
现修改为:1、福鼎市国道G228线渔井村旅游停车场项目工程建设剩余土石方估算总量301.64万m3(其中石方量289.34万m3,土方量12.3万m3),本次在该范围内招标土石方处置部分数量为220.05万m3(其中土方量10.05万m3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负责挖运至30公里以内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石方量210万m3由中标人自行处置;具体范围以招标人移交为准),要求投标人对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部分按照不低于52000万元作为承诺认购并进行报价。投标人应考虑本次招标土石方处置范围内实际开挖量高于土石方量220.05万m3部分投标人不得处置或低于土石方处置方量招标人不予赔偿的风险。
9、招标文件第十章土石方处置要求“二、技术服务和处置期要求”,原内容:10、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移交的土石方处置范围内进行开挖,若中标人超边界超标高开采,超出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的2倍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实际开挖量低于土石方处置的方量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赔偿。
现修改为:10、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移交的土石方处置范围内进行开挖,若中标人超边界超标高开采,超出范围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的2倍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中标人未超边界标高开采但开采的方量超过220.05万m3,超出的方量中标人需按成交单价进行赔偿给招标人;若实际开挖量低于土石方处置的方量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赔偿。
10、招标文件第十一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土石方认购投标函”和“十一、其他材料 土石方认购投标函”格式已修改,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本补遗书附件下载,未及时下载,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4.5条款,原内容为:4.5为加快项目实施,中标人可先行委托沿线乡镇开展现场放样和清表工作,具体价格及数量共同协商确定。
现修改为:4.5为加快项目实施,招标人可先行委托沿线乡镇开展现场放样和清表工作,具体价格及数量共同协商确定。
二、投标人提问:
1、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3.5详细************银行资金证明。”该条款未明确有效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请明确。
回复: 详见本补遗书。
2、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3.5详细评审条款中的履约能力条款:“独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供企业实缴出资证明,提供证明资料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实缴出资额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情况证明。”2014年3月1日后,因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工商部门制度调整,已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实缴出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故无法开具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情况证明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体现实缴出资额详细信息的基础信息网页截图。提问:若提供经第三方审核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等能体现实缴出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三、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的,均按本补遗书相应调整。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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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