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批国采”)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公布的第十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和我省确定的第二备供、残缺规格供应增补中选结果。我省组织集采的复方α-酮酸片、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I、II、Ⅲ、Ⅳ)口服散剂、氯化钾注射液等产品合并至第十批国采执行,原省集采结果同步停止执行。
(三)挂网价格。根据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此次供应企业分为主供企业、备供企业(含第二备供企业),对应的主供产品和备供产品(在省招采子系统标注BG),直接在省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或已确定的价格挂网,并由省招采子系统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非本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原则挂网供应。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其挂网价格。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同品种中选价格。
(四)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此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5年4月30日24: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安排为:
1. 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申报路径:省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十批;
2. 分配、核对合同采购量,同步确定配送关系;
3. 4月25日,省招采子系统切换采购价格;
4. 4月27日-4月30日,网签采购合同。
二、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若主供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保障临床供应。
当主供企业出现以下问题,将按程序启动以备供企业替代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合同。
(一)主供产品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问题;
(二)主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召回等情形;
(三)主供企业被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形。
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流程。
三、有关要求
(一)供应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严禁恶意下单、超正常用量下单。
(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要优化省招采子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每月按时推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内部数据的准确性,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
(三)医保部门应落实预付,分类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对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合同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
(四)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强中选产品日常供应和质量情况的监测处置。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表.xlsx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