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09日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委托方(全称): ******农村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株洲市天元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服务重新立项
(2)采购计划编号: 株天财采计[2025]000058号
(3)项目内容: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辅助工程。具体规模为:(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翻抛机5台、粪污贮存池3112立方米、干粪棚1991平方米、固液分离机35台、还田管网11500米、集污池20平方米、搅拌机3台、排污管道565米、污水泵88台、污水处理系统1套、厌氧降解池9760.5平方米、氧化塘8748.5立方米、异位发酵床1070.1立方米、匀浆池170立方米、沼气池2520立方米,水肥一体化817.5亩、沼液运输车2台、干粪运输车2台、有机肥厂1座。(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新建太阳能杀虫灯520盏、性诱捕虫器28500套、植保无人机9套、勾臂式垃圾箱200套、沤肥池1600个、秸秆粉碎机7台、旋耕机7台、生态沟渠10699.2米:生态塘15055.5平方米。(三)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新建生态沟渠738米、三级沉淀净化系统1套。(四)其他工程:新建标识牌16块,水质监测系统1套。
(4)项目服务承包范围: 对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安全及环境保护、进度、质量、合同、信息、风险、组织协调、成本控制管理等全周期综合统筹管理,负责项目施工管理、产值进度审核、竣工结算、决算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 张小牛
2.合同价款
(1)合同含税包干价金额大写: 贰拾陆万捌仟元整 (小写:268000.00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清单。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本工程管理服务期限为一年,从本委托合同签订始,至项目工程(含主体)验收合格、移交工程(含工程全部资料)并办理完成竣工决算之日止。
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
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建设项目——株洲市天元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乙方负责项目施工管理、产值进度审核、结算、决算等阶段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等报批报建手续办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和办理项目相关手续;(2)负责项目施工过程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档案资料备案、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等相关工作;(3)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进度、质量、合同、信息、风险、组织协调、成本控制管理等全周期综合统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包括:概算管理、预算管理、进度控制,产值审核)、竣工结算及竣工验收阶段等全过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等相关工作;(4)负责组织督导设计、预算、结算评审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和决算事宜的建设管理工作。
4. 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与施工单位进度款支付同期同比例核定如当期核定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低于5万元,则累计至下期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含竣工验收),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移交且项目管理服务结算终审定案后支付至最终项目管理服务费的95%,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余款。
5.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农村局会议室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办公室备案意见(签章):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服务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委托方(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成交单位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受托方(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管理的现场,其名称在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合同协议书第2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6.合同转让和分包
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成交单位的广告或宣传
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9.解决争议的方法
9.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9.2 协商不成可以按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法院提起诉讼。
9.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0.法律适用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通知
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该地址为双方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1.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2.合同未尽事项
12.1合同未尽事项见采购文件前附表。
13.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株洲市天元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重新立项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辅助工程。具体规模为:(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翻抛机5台、粪污贮存池3112立方米、干粪棚1991平方米、固液分离机35台、还田管网11500米、集污池20平方米、搅拌机3台、排污管道565米、污水泵88台、污水处理系统1套、厌氧降解池9760.5平方米、氧化塘8748.5立方米、异位发酵床1070.1立方米、匀浆池170立方米、沼气池2520立方米,水肥一体化817.5亩、沼液运输车2台、干粪运输车2台、有机肥厂1座。(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新建太阳能杀虫灯520盏、性诱捕虫器28500套、植保无人机9套、勾臂式垃圾箱200套、沤肥池1600个、秸秆粉碎机7台、旋耕机7台、生态沟渠10699.2米、生态塘15055.5平方米。(三)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新建生态沟渠738米、三级沉淀净化系统1套。(四)其他工程:新建标识牌16块,水质监测系统1套。
三、合同履行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
四、合同期:从本委托合同签订始,至项目工程(含主体)验收合格、移交工程(含工程全部资料)并办理完成竣工决算之日止。
第二条 合同价款
一、合同含税包干价金额大写: 贰拾陆万捌仟元整 (小写:268000.00元)。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6%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发票,否则付款顺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考核目标
一、投资控制考核目标:原则上控制在经批准的立项批复投资总额之内。具体投资调整原则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
(1)如建设期间发生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3)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地形地貌等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区******委员会决定的或采取会批、会签方式调整建设方案的情形;
(5)概算增幅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10%(含10%),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使用价差预备费)无法解决的,可以对概算进行调整。
二、工程质量考核目标:工程质量合格,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三、安全文明控制考核目标:确保工程无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湖南省及株洲市相关规定。
四、工期考核目标:本项目的考核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为止。项目施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并办理项目结算审核手续。
五、项目服务期限:从本委托合同签订始,至项目工程(含主体)验收合格、移交工程(含工程全部资料)并办理完成竣工决算之日止。
六、工程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督促本工程施工单位及时纠缺修复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标准并验收合格。由于设计、勘察等单位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七、工程交(竣)工时,乙方应督促本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提交验收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交(竣)工文件 壹套送至甲方,由乙方组织相关部门预验收,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协助甲方组织交工验收和正式验收,经验收的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参与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乙方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对项目的方案、使用功能及设计施工图指定专人进行签字确认,一经确认的施工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审核的工程造价预算,对乙方申报的建设资金及时审批并拨付。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照片、文档等),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如乙方未及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准确或不齐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乙方拒不更换或未及时更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委托管理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并实施项目建设管理。
2、协助甲方选择各参建单位。
3、管理各类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上报的拨款申请资料并及时支付费用。
2、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影响进度的因素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3、跟踪相关协议履行情况,负责协调、变更与纠纷处理,督促乙方尽职履责。
4、参与项目综合验收,督促和协助专项验收、备案及项目移交使用单位等工作。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
2、乙方负责审核参建单位按进度上报的计量资料。
3、负责对投标人设立的本项目资金专门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4、乙方应积极配合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5、发现对项目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事项,需报请甲方并按照《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
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7、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建设专业化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建设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
8、乙方应当做好项目的廉政廉洁管理工作。
9、乙方依据施工图纸、批准的变更设计、有关会议纪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
10、乙方应要求监理单位检查、督促本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及当地质量和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11、委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检查,办理有关签证变更手续,履行合同有关事项。
12、协助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组织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和监理企业承担施工和监理工作。
13、协助甲方编审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等文件。
14、协助甲方对本工程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方案预审、审查,协调办理施工许可、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申请施工计划等部门相关手续。
15、组织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管线交底和协调会议。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本工程施工单位接受甲、乙两方代表的监督管理。
16、工程完工后,协助甲方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积极协助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并将验收达到地方及行业标准的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甲方,组织办理竣工结算并按规定报审,并督促相关各方配合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7、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乙方负责组织本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无偿修理到位,工期不予调整。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与责任方共同赔偿实际损失;
18、作为项目责任主体,不得转让建设管理义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并承担责任。
19、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需安排专人在甲方单位及项目现场进行驻点服务,驻点总人数至少两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延长。
二、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出项目管理服务,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上报主管部门将服务单位的违约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服务体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项目管理服务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如违反项目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或其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工伤等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概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联络
一、甲方项目对接人为: 何灵、陈肆新、宋荣华、刘亚捷、袁章虹,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根据分管领导要求,按分工负责内外协调及督导工作,负责信息的外部联络与内部传达,负责签收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工程材料材质表确认、往来函件、成果文件及日常沟通联络。
二、乙方项目对接人为: 张小牛 ,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内外协调,负责信息的外部联络与内部传达,负责签收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往来函件、成果文件及日常沟通联络。
第九条 其他事项及补充协议
一、乙方只提供建设专业化管理服务,以下相关合同由甲方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甲方支付相关款项。
1、与政府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甲方与相关部门签订。
2、其余未达到签订合同条件的零星费用(2000元以下),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甲方开具发票,相关费用计入总成本。
二、原则上本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过程中新签订的参建合同均由甲方、乙方与第三方共同签订。
三、本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已完成的产值,乙方应在后期产值审核中据实审核、调整。
四、需支出的政府规费(如城市基础配套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建设款项的支付:甲方争取的配套财政资金,根据双方单位权限人签字后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付款申请单”等单据,从甲方账户支付相关工程建设款项,收款单位相关票据向甲方开具。
六、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单位项目联系人负责办理本单位相关付款流程签字手续。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项目所在地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委托管理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收到全部合同价款,本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专业化管理合同即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