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天合路8号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17#楼展示中心3楼302-7室
法定代表人:廖克喜
联系人:廖克喜 联系电话:181XXXX8842
邮编:530023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象山区铁西垃圾中转站和桂青路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990490-YCZJ)”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09时24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市象山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采购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为最终目的,招标文件所提供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仅为参考性的数值和要求,并不构成限制性条款,各投标人可按照自身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提供实质上等于或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
2、通过国家工信部车辆产品公告网站查询,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每个产品均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符合要求。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不具有唯一性,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1、本项目除采购人代表外,所有评审专家均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注册的广西政府采购库的注册专家,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资格。评审时从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并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评审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客观评分。
2、评标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详细的评标原则、评定方法,评分标准中已规定只需投标人提供相对应的材料、方案或承诺。评审专家未在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评审出与评审要求不符的情形,则视为达到该项评分标准的要求,即能获得对应的分值,且评审标准均与本次采购需求相关。本项目评标办法中不存在没有细化、量化、不客观及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无关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类似业绩是指和采购内容类似的业绩,本项目分标1、分标2采购需求中均含3项不同的采购标的,在评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综上,此项质疑成立。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项目付款方式需基于采购的实际情况,以财政实际拨付的情况为准,且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无“一年后再付清余款的10%”等条款,并未变相要求收取合同金额10%作为质保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应依据采购文件付款方式要求以及其他要求,进行合理响应采购要求。
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经对“信用中国”网站核实,确已无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进行查询,但可对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进行查询。
综上,此项质疑成立。
六、质疑事项6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经采购人确认,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分标1、分标2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 ”的,即可满足此项要求,为避免出现歧义,本项要求将在更正公告中删除。
综上,此项质疑成立。
七、质疑事项7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7: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8号)文件进行废止,此项评分有可能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
综上,此项质疑成立。
八、质疑事项8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8: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经采购人核实,本项目分标2中对原有垃圾转运车辆(2辆)、车厢(2厢)修复,未对其品牌型号进行公布,可能会导致潜在供应商报价预估错误。本项为已综合考虑修复需达到要求的所有预算,但对其修复时需要详细配件无法预估,此项须由供应商在获悉其品牌型号后根据供应商自身能力自行预估并综合报价。本项要求将在更改公告中公布需修复原有垃圾转运车辆(2辆)、车厢(2厢)的品牌型号。
综上,此项质疑部分成立。
九、质疑事项9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9: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1、本项目采购产品为环卫设备,均为大型设备,且环卫设备运转具有特殊性(保证城镇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提升城镇面貌,改善城镇环境。),为减少设备的故障率,以及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有效的处理,需要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进行保障,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网点有绝对的必要性。
2、本项目售后服务要求“4、在桂林市设有或承诺中标后在桂林市设置设备及车辆保修点/维修点。”,未强制要求潜在供应商在中标之前必须在桂林市设有设备及车辆保修点/维修点,潜在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中标后再设置保修点/维修点。不存在“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增设投标人义务”的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未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一至九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4、9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1、2、4、9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质疑事项3、5、6、7、8部分或全部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做相应更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信息:
-
质疑函.pdf (14.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