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各项内容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包含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施工阶段(包含永久用水、永久用电、超前钻(如有)、燃气工程)、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清单复核(清标)、施工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设备监造、会同承包人(特指在工程范围内与招标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下同)编制检测(监测)方案以及协调委托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项工程管理办法及制度。监理人需严格执行委托人现行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签证管理办法等,否则监理人还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分析,了解场地周边情况如交通、临时设施、施工条件,向承包人作好交底工作,会同承包人共同研究施工组织方案的可行性。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做好报批报建管理工作。监理人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工程投标清单复核(清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当增加的总造价超过 50%暂列金时,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交造价控制预警报告;当增加的总造价超过暂列金时,监理人需书面向委托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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