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
(EPC+O)变更公告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由******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 进行公开招标的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EPC+O),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2 预付款和14.3.1.2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中条款:
删除“上述预付款支付的前提为企业资金到位,如因企业资金不到位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承包人承诺不追究发包人责任,且不追究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2 预付款支付期限修改为:
工程设计费预付款:合同生效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设计签约设计费的30%作为预付款。
工程费预付款:合同生效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15日内,按合同工程费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5.1 竣工结算申请中第(八)款竣工结算的特别约定修改为: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条款载明中标下浮率的,项目审定工程款为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结算造价。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之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若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避免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久拖不结”问题”。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依法开展审核,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核减率10%以上15%以下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核减率在15%以上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10%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费按合同价款留取20%作为质保金,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设计费用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项目单位应根据合同履约成果质量严格核算最终合同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拨付剩余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进行分包、转包。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减全部质保金,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活动。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设计不依据勘察文件,设计方案不考虑地质情况的影响以及漏项等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签证,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5%以上15%以下的,建设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用的15%;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15%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的全部质保金,并记不良记录1
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活动。
4、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东方市北黎片区环境综合治理暨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21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十三款。
删除“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依法开展审核,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15%以下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5%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核减率在15%以上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10%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工程结算造价”
此次变更已影响投标文件内容的编辑,因距离开标时间不满足15天,故开标时间由原开标时间2025年10月23日11:00分现变更为2025年10月29日11:00分,其他时间相应顺延。此次变更如产生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和负责解释。
招标人:******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0月11日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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